百何跨界,羽凡亮剑!不可不知的5大法律问题!
2017-04-12(星期三),丁酉年【鸡年】,农历三月十六。
宜:嫁娶、祭祀、祈福、求嗣、斋醮;
忌:纳采、出行、修坟、安葬、开市。
万万没想到娱乐圈投了一颗深水炸弹,瞬间引爆微信、微博以及朋友圈。
▌4月12日,卓伟爆料女星白百何出轨一名男模,并晒出两人在泰国戏水的照片和视频,内容显示女方有触动男方不可描述地方的动作行为,引起巨大轰动。随后,有消息表示白百何与陈羽凡已协议离婚,并已分居。对此,有媒体采访了卓伟,他表示陈羽凡白百何目前并未离婚。
此外,卓伟表示关于白百何明天会有更大爆料。而对于网传他跟踪此消息12年,卓伟还透露,其实是不正确的,真相是陈羽凡的一个歌迷一直在关注白百何,所以拍到此消息。(凤凰网娱乐讯)
▌4月12日晚间,据关爱八卦成长协会爆料,陈羽凡也疑似早就出轨,一组陈羽凡与女子的亲密合影遭曝光,陈羽凡对两位美女左拥右抱,一位女子更是把手放在不可描述的地方。
▌在4月13日全明星探再次爆料,拍摄到白百何和张爱朋在泰国街头上演“摸臀杀”。(小编:画面有点辣眼睛,就不上图了,搜索自补)
陈羽凡和白百何两人的婚姻让人感到唏嘘。
接受了这么多信息,您是不是有点蒙圈了,那么,请冷静下来,小编给您讲一讲此次事件不可不知的五大法律问题:
▌一、起诉离婚!
这件事发展到如今的地步,我们认为不离婚的话,好像不太符合人之常情,如果离婚,那么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很低,诉讼离婚的概率很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感情破裂若干意见》
综上,根据网上视频所传等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离婚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予以分割: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羽凡或者百何在结婚之前聘请过律师处理过个人婚前财产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等),双方有协议约定,并对于未来不可知的事情有财产协议约束,这样,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相对比较简单了。
有朋友说,“出轨”一方可以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这些想法只能说是一厢情愿罢了,而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能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下文会有介绍。
▌三、离婚抚养权的争夺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以上情况,孩子抚养权归谁,由于证据掌握的不够充分,不好判断归属。
▌四、离婚,过错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据此,我们认为,如果百何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羽凡有过错的,那么羽凡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出轨”有严重后果的,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对羽凡有利,但是,比例可能不会太大。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
通奸,是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五、这则消息在赚足了人们的眼球的同时,却也发人深省:明星隐私被随意曝光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首先,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显然,婚外情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有所限制的,明星百何,多次出席重大活动,参与节目,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应小于普通民众的隐私范围,应受到一定限制。
而且,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及相关判例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虽属个人隐私范畴,但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故对该类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曝光婚外情不侵犯隐私权。
在认定媒体或者公众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①公序良俗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所不应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权利范围之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明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保护。在行使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不得侵犯明星的人格尊严。
③社会利益原则。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事业不仅仅是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利了解他们事业中,有关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内容和信息,而不涉及此的内容应该予以法律保护。
④合理兴趣原则。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了解的愿望时,就产生了公众兴趣,这种兴趣必须是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的。公众的合理兴趣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
对明星们的外貌、婚爱情况、个人爱好等隐私的披露,一般不构成对明星们的隐私权的侵犯。与此同时,明星作为许多青少年的偶像,其言行举止为青少年所关注、效仿,理所当然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利了解其真实面目,有权利了解明星的新闻包括丑闻。因此,对于明星丑闻的披露,只要是来源合法,一般不应被视为侵犯明星的个人隐私权。
但对纯属明星私人,与公共利益、公众的合理兴趣无关的事情,具体到艳照门、个人身体检查报告被曝光、遗体照片被拍下,由于其来源并不合法,属于侵犯明星的个人隐私权。
接下来怎么办?他们将何去何从?其实,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
▌看着满屏都是百何触碰不可描述部位的视频,各位朋友请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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